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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公开版)_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住新疆伊吾县*****创业园***商行,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住新疆伊吾县***镇**大道*号**园区,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韩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17年6月,为了避免路政检查、货车超载罚款,被告人王某分别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某印章店内私刻了“新疆**矿业有限公司过磅专用章”和“新疆*****有限公司产品专用章”。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私刻了“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过磅专用章”。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伙同韩某(另案处理)在伊吾县淖毛湖镇自家经营的真实惠商行内,伪造并开具过磅单、通行单等票据,加盖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伪造的印章后,除自养的车队使用用外,还以每张20元的价格卖给其他货车司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擅自私刻公司印章2枚,被告人王某某擅自私刻公司印章1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印章3枚、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打印纸6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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