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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王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县**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许某某(未到案)来到滦平县幸福家园小区,将张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隆鑫250牌摩托车一辆盗走。同日6时许,四人又来到滦平县大屯镇大屯村附近,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在路边等着,陈某某、许某某进入大屯村将王某乙家门口的本田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后与王某、王某甲会合后,四人骑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离开。经认证,被盗隆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被盗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300元。

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等人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4)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滦价认定(刑)字[2020]31号、37号。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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