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斌,男,197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西区**楼**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内蒙古通辽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号,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斌、白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斌于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北和小区、朝阳路等地,先后四次盗窃电瓶车内电瓶组,与被告人白金宝密谋三次,所盗电瓶均被被告人白金宝收购后,卖给他人从中获利,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斌、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姜某某的陈述;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刑事判决书,5.释放证明,6.微信****,7.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斌、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乙因犯盗窃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斌、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09日
附:1.被告人王斌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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