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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5********,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荔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3********,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路**小区**栋**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8********,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2001********,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乡**村**组**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03时许,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缅甸境内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随后被值守边境线的执勤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四人结伙偷越国境,其四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0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17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份;

3.被告人王某、荔某某、强某某、杨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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