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铜鼓县**镇**村***。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2月1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邓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邓某共同商议后,决定一起利用手机下载专门软件组建麻将群,拉人打麻将,借此牟利。二被告人介绍群友先下载一款“闲聊”APP聊天软件,2019年12月底“闲聊”APP聊天软件被封禁后,又介绍群友下载同类型的“城信”APP聊天软件,然后拉群友组建名为“百战百胜11602”麻将群,同时,二被告人要群友下载“铜鼓棋牌”APP软件,进入二被告人创设的“铜鼓棋牌”公会,群友进入公会后即可到虚拟房间里打麻将。二被告人事先已在公会购置好打麻将所需的钻石供群友使用。二被告人按八盘一局收五元、十六盘一局收十元的标准收取房费。具体规则为:每局赢十分以上的大赢家需发五元或十元的红包作为房费。据统计,二被告人共收取房费为55690元。二被告人对利用手机下载软件开设赌场按约定分工共同管理,被告人王某担任群主,被告人邓某担任群管理员,二人商议获利对半分配。被告人王某在“闲聊”群所使用的账号昵称为“技术总监”,后又改为“二小姐”,在“城信”群所使用的账号昵称一直叫“二小姐”。被告人邓某在“闲聊”群的账号昵称先后用过“此号限额停用”、“本宫不死,尔等都是妃”,在“城信”群的账号昵称为“财神爷”。经查,帅某某、王某某、冷某某多名赌客曾在二被告人所组建的赌博群赌博,部分赌客并因此被铜鼓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全部退缴了赃款55690元。被告人王某系抓获归案,邓某系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王某、邓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邓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帅某某、王某某、冷某某29名证人的证言及部分证人转款记录、部分证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被告人王某、邓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某、邓某退赃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电子证物、明细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利用下载专业软件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渔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辉荣
检察官助理:王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柒册,光盘柒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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