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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邹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毕业,山西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投标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住郑州市高新区XX街XX号院XXXX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20年4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XXX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高新区XX街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20年5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邹X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王X借用资质的河南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成功抽中代理封丘县交通局2020年封丘县通村道路扶贫建设项目(应举镇、城关乡、曹岗乡段)的招标工作。同年4月12日,李X轩当面向王X表示,想办法安排李X保参与投标的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其中一家中标。次日,被告人邹X作为该招标项目业主代表在进入封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评标现场前接到王X电话,王X在电话中告知邹X意向中标的上述三家公司的名称。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邹X向评标专家传递纸条,示意需要照顾的上述三家公司。部分评标专家受其影响,未能客观公正地给参与投标的12家公司打分。最终导致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金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名列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为316.2275万元。因被告人邹X在传递纸条过程中被现场监督人员发现,造成该项目于2020年4月26日已作废标处理。被告人王X于2020年4月23日经封丘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邹X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邹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明细、纸条复印件、招投标文件、开评标文件、评标报告、废标公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轩、李X保、程X、孙XX、徐XX、刘X岭、张X盼、黄XX、祁XX、王有峰、刘X、张X鹏、张X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邹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数据光盘2张、评标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邹X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邹X在封丘县交通局2020年封丘县通村道路扶贫建设项目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被告人邹X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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