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职业:饿了么外卖骑手,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富国新村**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无故滋事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甲系情侣关系,后因感情问题于2019年12初分手。2019年12月15日,王某甲酒后到宋某甲工作单位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宋某甲汽车上的倒车影像摔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020年1月16日晚,王某甲到宋某甲家敲门、砸门,宋某甲报警后,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甲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警告,将其带离现场。2020年1月17日中午11时20分许,宋某甲从家中离开到达富国新村A区13号楼1单元马路边时,早已躲在此处的王某甲将事先藏在其摩托车上的菜刀拿出,右手持刀对宋某甲进行追逐,用菜刀将其右手砍伤,并把宋某甲按倒在地,骑在宋某甲身上,右手举刀欲将宋某甲的手臂砍断。后宋某甲的朋友王某乙和宋某甲的母亲宋某乙赶到现场,将王某甲从宋某甲身上推下,王某乙为防止王某甲继续伤害宋某甲,在制止王某甲的过程中,王某甲右手挥刀,将王某乙左手拇指筋与肌腱砍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