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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丁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2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在高陵区**街**村**行驶时,被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车拦截,李某甲报案并提供行车记录仪所拍视频。交警在泾河派出所将王某某抓获并将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9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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