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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丙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楼**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二千元,主刑尚未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1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丙驾驶粤S*****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沿海翔大道道路北侧辅道行驶至天马微公司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青桔共享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保险单、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居住证、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赵某某、胡某甲、朱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张某某、胡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警单、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出警记录、刑事判决书、视频监控资料调取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张艳虹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管制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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