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庙**镇**村村委**村**号1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被河北省临漳县警方抓获,同年7月3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8时40分许,在太和县**庙**镇**村“**酒家”门前,被告人王某丙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借故对范某甲、范某乙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范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范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丙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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