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21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凤阳**医院原凤阳**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注册登记,该院由贵州**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托管,并由被告人王某丙(该院原**)主要负责经营。2016年7月,该院员工至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王某丙拖欠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徐某某、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等20多名员工工资30余万元。2016年8月9日,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凤人社监令(2016)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凤阳**医院于2016年8月19日前足额支付全部职工工资。改正期限到期后,王某丙仍未履行劳动部门指令。2016年8月29日,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凤阳县公安局。该局立案后,王某丙一直逃避侦查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王某丙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23日、2017年2月15日三次将所拖欠员工工资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欠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燕
2017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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