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竹山县**乡**村**组“古墓坪”的荒地边和田边处,使用捕鸟网和铁夹子先后猎捕了4只斑鸠、1只果子狸、1只猪獾子、1只竹鸡子、1只野鸡,后食用了4只斑鸠、1只竹鸡子,1只果子狸被放生,1只野鸡和部分猪獾子肉(四块猪獾子肉)冷藏在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夹子、捕鸟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身份信息表、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等物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网和铁夹子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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