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某镇某某村*组,2020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驾驶陕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镇**村至**村路段时,因超速,操作失误,车辆撞至路边护栏失控后与前方同方向行人马某某、李某某夫妇连续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李某某二人当场死亡的亡人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马某某、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痕迹鉴定,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比例图及事故照片,车辆测速及事故成因分析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因驾驶车辆超速,操作失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玓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 2册;光盘二张。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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