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甲),男,1993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窜至龙游县湖镇镇、小南海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共盗窃价值约6508元的柴油。

1、2019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窜至龙游县城北开发区小南海派出所边上一路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金某某挖机油箱内柴油,盗窃至一半时,因看到有人经过遂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6月期间的晚上,被告人王某乙分别四次窜至湖镇十里坪彭塘往三叠岩路边工地,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挖机油箱内柴油,后经称重,价值分别为174余元、174余元、428余元、1136余元。

3、201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湖镇白鸽桥头东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雷某某三辆大货车油箱内柴油,后经称重,偷了470.39千克柴油,价值3269元。

4、2018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湖镇阳湖小区南面门出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拖拉机油箱内柴油,后又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半挂车油箱内的柴油,随后逃离现场。分别窃得拖拉机价值432余元的柴油、窃得半挂车价值895余元的柴油,当晚共盗取价值1327余元的柴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已主动退赔了全部的涉案财物并取得失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油桶(油壶)、抽油管;

    2.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