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1********,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现居住地为青州市**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8时许,为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父女等人将张某某非法拘禁在青州市**街道办**菜市场毕某某的二楼办公室内,拘禁期间王某甲对其有殴打行为,直至2018年8月18日0时许,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才让张某某离开。2018年8月28日,经青州市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益涛、马家丽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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