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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交通肇事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男,1978年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8时40分, 被告人王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原省道252线46km+600m)时, 与由东向西穿越机非物理隔离设施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李相撞,致李当场死亡。经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王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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