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交通肇事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8时40分, 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508线(原省道252线46km+600m)时, 与由东向西穿越机非物理隔离设施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王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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