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0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繁阳********3栋2单元104室,繁昌县**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9时17分,王某驾驶皖B0**88D大型普通客车沿迎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迎春西路与红花山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行人许某某沿人行横道由红花山路东侧向西侧横过道路,车辆与行人在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繁公交认字[2018]第0017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报警,并如实向交警交代案发经过,2019年1月14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王某至公关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及车辆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居民死亡殡葬证、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阳艳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计103页(内含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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