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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汉族中专文化,费县**职工,山东省费县,住费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Q****号小型汽车,沿费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和平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费县**街道办事处**街*号的郭某某(殁年*岁)相撞,致郭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

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与郭某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郭某某父母120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郭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郭某乙、魏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住费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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