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区**路**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F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龙岗乡张集村路口处,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系交通肇事致特重型颅脑损伤,重度胸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
4、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3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