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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东兴村六社,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8时14分,被告人王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F0530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上载运快递件1205kg)沿鹤大线慢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明路三工地路口处右转弯时,遇沿鹤大线在道路北侧路肩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的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居民周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因王某未注意瞭望、进入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吉F05308号重型厢式货车前保险杠右侧与自行车左侧发生剐蹭后将周某某、自行车碾压,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江区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三十九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急救中心用车登记表、院前急救病历、死亡证明通知单、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证人周某某、姜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一)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288号;

(二)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白山公鉴(法验)字[2020]0060号;

(三)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吉恒立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457号;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记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二)尿液提取笔录;

(三)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实验笔录;

(四)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

六、视听资料

(一)0298北线三工地路口西北角监控录像;

(二)0299北线三工地路口西北角红绿灯监控录像;

(三)0299北线三工地路口西北角鲜明教堂监控录像;

(四)三工地北安大街—启明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马千惠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贰册共壹佰柒拾玖页,光盘贰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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