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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9********,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蒙自市草坝镇木栖凤村往邱都村行驶。当天0时57分,行至草坝镇**公路K3+500M处时,其驾驶车辆的底部推撞碾压头北脚南纵向侧躺于公路中央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67.68mg/100ml;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415.97mg/100ml。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车体底盘擦碰、碾压致内脏器官严重损伤死亡。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日2时22分,被告人王某拨打110报警并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草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7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一辆云******本田牌GHA6480KAC5A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辆行驶证一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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