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个体。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背儿山路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山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祁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顺行在前相撞,致祁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祁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祁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祁某甲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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