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3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县**镇**村委会**社**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驾驶1辆小型面包车(车牌号:湘L*****),于2011年7月2日6时30分,沿32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钟岗村路口路段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英撞倒受伤,后经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英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调查,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平、严某斌、刘某祥、罗某均、李某仔、邓某彬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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