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圩子村0501-B6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县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芦柞镇常庄村路段时,将步行的张某某撞倒,致使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芦柞镇**村家中,电话:1825491****;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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