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45分许,在长葛市*路段,被告人王某持C1D证驾驶贵BYS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李*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使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29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许莲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02号鉴定意见书为死者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6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6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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