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巷**号, 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陕******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某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合阳县某某公路某某村路口处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雷某某所驾“信远”牌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雷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亡人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痕迹鉴定,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比例图及事故照片,车辆测速及事故成因分析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玓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 2册;光盘二张。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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