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路**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街**号**号楼**单元**)。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成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任职猎头顾问期间,为获取更多人力资源信息,在一家名为“***”的网站(域名www.******.coni)上注册会员。被告人王某某为在上述网站获取积分获得下载人力资源信息的权限,在该网站下载、上传“****”、“****”“****(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公司员工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部门和职位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631条,供他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与辩解;
3.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872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缴获的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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