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王某俊,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俊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王某俊与同案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宣(均已判刑)分分合合,在汕头市潮南区**镇**村**路**巷大埕处开设“暗宝”赌摊聚众赌博。同年3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摊,现场抓获同案人王某宣及参赌人员王某己,扣押赌具“暗宝”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020元。该赌摊开设期间有20人以上参与赌博。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俊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己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俊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宣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俊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王某俊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崇
检察官助理:黄贤玲
2020年7月1日
附:1. 被告人王某俊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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