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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偷越国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王帅,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温县**镇**村**排。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帅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帅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情况下,于2019年3月13日至17日期间,驾驶车牌号为云******的长城哈弗H5越野车通过瑞丽市姐东便道三次非法出境缅甸,从缅甸运输柴油后非法入境中国。2019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王帅驾驶长城哈弗H5越野车通过瑞丽市姐相银井草莓地附近便道再次偷越出境缅甸并从缅甸运输柴油入境中国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违反我国边境管理法规,未持合法出入境证件多次从中缅便道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八张。

2、被告人王帅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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