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危险驾驶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4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31分,被告人王某驾驶冀**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镇**路段,与行人姜某某、齐某某相撞,王某、姜某某、 齐某某受伤。经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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