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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危险驾驶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31分,被告人王驾驶冀**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镇**路段,与行人姜、齐相撞,王、姜、 齐受伤。经检测,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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