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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9********,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现住罗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罗平县鲁布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21时15分行驶到罗平县东大门酒店红绿灯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提取的血样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水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罗平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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