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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盘龙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在**镇**大街与**路交叉口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4.16mg/100ml。王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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