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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户籍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无业。2017年12月18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海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持证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报警后,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现场对王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将其带至威海市立第三医院采血样送检。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2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正

检察官助理:杜术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联系电话1558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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