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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街道**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蚌埠市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雪华山西路胜利路与宏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告人王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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