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2019年6月11日,因**被五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路**村路段,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4.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0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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