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 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荣威牌红色小型轿车,沿内黄县硝东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硝河大道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豫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5mg/100ml。被告人王某行为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王某发生事故后,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梁某立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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