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16时47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豫NM****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城关镇工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大道东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鹏飞
2016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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