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6〕9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16时47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豫NM****号小型汽车,沿宁陵县城关镇工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大道东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鹏飞

2016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