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身份证号:622826****。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02时许,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刘路2KM+700M(中村镇刘家村村道)处发生交通事故。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王*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9.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
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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