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00时0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坪埔二期往龙浔镇金锁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122-2号前路段时碰刮到行人许某某,造成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7.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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