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王*,男性,1988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80208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其浙***号小型轿车从罗平县城文笔路“鑫源小吃”店处出发,沿九龙大道向罗平县城南片区公园方向行驶,行驶至罗平县城太液湖公园门口处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王*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王*带至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份(每份5ml)。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王*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9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2.证人何*明、黄*强证言;3.现场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昌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现住罗平县***。电话:1596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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