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村,住聊城市茌平区**小区**期**号楼**室。2011年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路区医院东护城河西岸处倒车时与袁辉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袁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截至目前双方已经调解。经检测,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袁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豹

检察官助理:徐建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