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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8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阎良区*****啤酒屋经营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陕D2***N号普通小型客车沿阎良区文化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公安阎良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郭**驾驶的陕A9***警号警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58.62mg/100ml。经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侯**的证言;3.被害人郭**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813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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