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0分,王某酒后驾驶蒙F1****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学校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王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兴元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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