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昭化区**镇**村**组沿国道212线行驶至昭化城区**桥(小地名),返回途中,在**镇**路2KM+4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系酒后驾车。后将王某带至昭化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至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8.7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英
检察官助理:刘彦君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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