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住安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白色**牌小型轿车沿易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府前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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