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Z****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途经沪杭甬高速,并沿本市江干区红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州路南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王某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翔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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