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01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孝义镇*****,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陕E1940U号小型轿车沿临渭区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岳路丁字右转弯向南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碟片一张,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