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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8********,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剑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到剑河县仰阿莎街道“阿珍饭店”与朋友杨某等人吃饭、喝酒。随后,被告人王某先后到皇庭KTV、品尚KTV唱歌喝酒,之后王某被朋友送回家中。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贵H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沿仰阿莎大道往革东路行驶,2时28分,车辆行驶至革东路环城路路口路段50米处,碰撞由北往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胡某某肇事,造成胡某某受伤(尚未满伤情鉴定时间)及王某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事故处理民警在剑河县人民医院外科六楼走廊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4.7mg/100ml。随后剑河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抽取王某静脉血液。经鉴定,王某静脉血样中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唐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安义

                              检察官助理 兴来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581****;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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