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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佟家派出所处个人行政处罚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A****1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双阳区水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库管理处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2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817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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