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阴县**镇**村**路**号,个体经营。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5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平阴县**社区被群众举报涉嫌酒后驾驶,民警至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216.6mg/100ml。民警带王某某至玫瑰镇卫生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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